下列各项行为被确认为票据
欺诈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严厉追究其
刑事责任:
(1)制造、篡改、仿制票据的。
(2)蓄意使用制造或篡改的不实票据。
(3)擅自签发出票空额过高或与预留的个人签名样式或者印章标记不符的
支票,以期获取非法财产。
(4)签发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
汇票和
本票,虚构资金来源进行欺骗性交易。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出票过程中捏造
虚假信息欺诈公众。
(6)冒用他人身份或利用过期或者无效的票据,行诈骗之事以获取非法财产。
(7)付款方和出票方、持有票据者之间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上述列举的行为之一,构成欺诈。《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