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检察机构在审议通过不
起诉决定之后的处置步骤予以明确:
即刻释放被告人员、解除针对个人或相关财物的扣押措施,以及将相关案件材料移转至相应
管辖机构等,进行后续处理工作。
对于经审查认为无法
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应遵照前述操作规范进行妥善处理,具体实施方式需依照实际状况加以确定。
该等决定书应对公众公开宣告,并同时向各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发放
不起诉决定书,以确保各个方面都能清楚了解此事。
如果涉案人员需要接受
行政处罚甚至行政处分,或者对其
违法所得需要予以没收,则检察院有权提出此类司法意见,并交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各个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至检察院,以便检察院能准确跟踪处理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