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夫妻关系宣告终结之时起,其所构成的特定
法律关系亦随之终止。
因此,于
离婚后购
买房产,被视为
个人财产的范畴,并不算作夫妻的
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所拥有之财产,若在共处生活过程中消耗、损毁或灭失,另一方负有无偿为其修复、更替之责。
这一规定符合夫妻之间关系及其婚姻生活的内在要求,有助于规避可能发生的无谓纷争。
男女平等乃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应确保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分割
共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平等承担
共同债务的责任。
我国《
民法典》明文确立了“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在此,“照顾”意味着无论是在财产份额方面,还是在财产类型选择上,均可适度向女方倾斜。
此外,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尤其要关注对
未成年人合法
财产权益的维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分割。
此外,在就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划分时,应尽可能地满足各人之专业需求及职业规划,充分挖掘物品的实际运用价值,以实现个人生活的更加便捷与舒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