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凡公司及企业有义务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该项费用应由企业经营方和员工依照法律
法规共同
出资承担。
无业
劳动者,如个体工商户、未以单位身份加
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者以及其他就业形态灵活的工作者,均可选择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按个人意愿,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七条还明确指出,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若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之日,其累积的缴费金额达到
国家法定要求的期限,那么他/她在
退休之后将无需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期限者,则可继续缴纳直至符合法定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