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故配偶的
婚前财产如何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深入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理:
首先,如若在婚前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将某些财产视作婚后
共有财产的话,那么当一位配偶不幸离世时,另一位仍然健在的配偶便有权先行享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权益;
余下的一半自然成为逝者的遗赠。
然后,这份遗赠将会由属于
第一顺位继承人范畴的所有人进行平等的
继承分配,这里面包括:
婚姻中的另一方、婚生子女以及配偶双方的父母。
其次,如果配偶双方在婚前并未曾对名下的某项财产做出财产共有的特殊协议,那么当一位配偶不幸离世之后,他或她所持有的该财产就将被视为留下的遗产,也是由以上提到的那些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相同份额去进行均等继承分配的。
至于最后一种状况,即倘若己故的配偶给予了有效的
遗嘱以明确其遗赠内容的话,那就会按照遗嘱上的要求来进行遗产的划分;
而在没有这样的遗嘱存在的前提之下,那么便是由法律规定的
继承顺序和形式来实行遗产的合理分割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