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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有哪些解除情形

下列几种情况可将监视居住行为撤销:
首先,当监视居住的期限一经期满后便可解除;
其次,倘若在监视居住期间,有人提出更换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的要求,并且经过了办案机构的审核与批准,同样也能达到解除监视居住的效果;
最后,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许可的强制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那些已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事先设定好的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特定区域,同时还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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