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向各级人
民法院寻求保护普通民事权益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在另外法律对此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该特别法。
同时,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则诉讼时效将被中止并且从该中止点及相关程序结束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1)权利人向
债务人提出
清偿债务的请求;
(2)债务人对清偿债务表示同意;
(3)权利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
仲裁申请;
(4)以及其他与提
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