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资金作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必不可少的资源与生产要素,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大多数生产者及经销商自身所拥有的资金极其有限,因此社会筹集资金便成为了一项更加重要且必要的金融活动。
然而,在此过程中,一些公开打着集资旗号却实际从事
欺诈勾当的
犯罪行为亦逐步萌芽且逐渐扩散开来。
这些
集资诈骗行为借助各种欺骗性的手法以获取公众的信任,不仅导致投资人遭受巨大的
经济损失,更进一步干扰到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营,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
此外,广大投资者面对各类集资活动的重重疑虑,甚至会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集资方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这无疑将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综上可见,集资诈骗罪的侵犯对象不仅包含公众的
财产权,还包括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