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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

在当今社会,资金作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必不可少的资源与生产要素,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大多数生产者及经销商自身所拥有的资金极其有限,因此社会筹集资金便成为了一项更加重要且必要的金融活动。
然而,在此过程中,一些公开打着集资旗号却实际从事欺诈勾当的犯罪行为亦逐步萌芽且逐渐扩散开来。
这些集资诈骗行为借助各种欺骗性的手法以获取公众的信任,不仅导致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进一步干扰到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营,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
此外,广大投资者面对各类集资活动的重重疑虑,甚至会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集资方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这无疑将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综上可见,集资诈骗罪的侵犯对象不仅包含公众的财产权,还包括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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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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