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区分出售、购买以及运输假币罪与无罪之间的界限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首先,
行为人是否真正存在“明知”的情况。
若行为者系由于受到
欺诈或因过失而误以为其所出售、购买或运输的是真实货币,那么此类行为便不被视为构成
犯罪;
其次,我们还需观察
涉案金额是否已经达到了特定的较大规模。
倘若涉案金额并未满足上述标准,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恶劣情节,也不应将此类行为定义为犯罪。
本罪行属于典型的
行为犯,即并不要求在行为过程中必须产生特定的结果,因此只要行为者实施完毕了出售、购买或运输等相关行动,即可视为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
本罪破坏的核心法律保护是国家针对货币管理和金融管理秩序的管理控制。
具体的犯罪客体则是那些被
伪造的人民币或外币。
对于因肆意出售、购买或者运输假币而
涉嫌犯罪的行为者而言,他们在主观心理上都必须拥有“明知”这一设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