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对被告定罪,以及确认被告人是否获得了利益,与被告是否承认自己的
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并不密切。
纵然被告人拒绝对
犯罪事实予以证实,但只要
证据充足确凿,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依法提出
起诉,法院便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作出
处罚决定。
在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
犯罪者具备
自动投案或
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被告人减轻或者
从轻处罚。
然而,倘若
帮信罪嫌疑人体认未曾获取任何利益,而且在知情范围之外,那么便不能判定其构成犯罪,应免于
刑罚处分。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即便被告人明知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而为其实施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层面的支持或援助,只要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亦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至于涉及到单位名义协助犯罪的情形,相关单位须接受
罚金的惩罚,对于其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及其他
主要责任人,则依据第一款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惩戒。
但是,如果以上所述的两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应的
罪名,如有犯罪行为,便需按更重的处罚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