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出于被迫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个体,我们应当根据他们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从轻量刑甚至无罪释放的宽大处理。
这类被动卷入犯罪的人们,尽管其行为往往是在他人的精神压力和威胁之下进行的,并非是自己真实意愿的体现,然而由衷地说,他们的人身自由并没有遭受实质性的限制,他们的主观意识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只是因为害怕自身可能面临的危险,才不得不选择加入犯罪行列。
因此,他们在主观层面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罪责,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那些没有受到精神压迫而主动实施犯罪的人来说,显然要小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