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明知该卡系
伪造且仍持有或输送,以及对于伪造的空白
信用卡持有的情况下,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以上者;
(B)未经授权而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其数目较大者;
(C)使用虚构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D)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销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此类服务,或者通过
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
虚假陈述等方式获取并持有信用卡的行为。
任何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如果存在
盗窃、收受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应按照上述条款予以严厉打击。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若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
犯罪行为,则应
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