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未婚生育且父亲并未实际承担育儿责任的情况下,该生父有权享有针对
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利。
然而,具体的探望方式以及时间如何规定,通常会由生父母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若依然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他们还可以选择将问题提交法院进行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当再无其他
抚养人(即间接抚养方)的情况下,直接
监护子女的一方必须尽心尽力地配合对方的探访举动。
倘若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存在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相关协助探望义务,或是以种种手法企图妨碍另一方实现良好探望之目的的行为,那么拥有探望权利的一方便有资格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益得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即使接到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也依然拒绝执行的人来说,当地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及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采取诸如
拘留或者罚款这类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