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是对房屋本身的货币补偿费用,这部分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构成及损耗程度进行划分,采取每平米计价的方式计算;
其次,对于因暂时居住环境而产生的周转补偿费用,则需要依据各自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实质居住环境来制定补贴方案;
最后,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则需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现状以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适当的政策进行决定,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原则,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如果被征收到一方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署协议以及搬迁工作,或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合计小于或等于45平米时,那么不足的部分,将依照评估单价的80%提供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