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原告拥有的
子女抚养权,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没有达成的前提下,是能够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并获得支持的。
此举由法院根据案件情节作出判断,并且依据生效的判决以及裁定,对于各方
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若在当事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内容时,有权依法行使
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述,倘若有人无视有关
扶养费用、
子女抚养费用、
赡养费用、
财产分配、
继承遗产、探望子女等方面的判决或裁决,法院对此可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同时,有关个人与单位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如若在法院已明确该子女
抚养权归属作为
离婚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而另一方拒绝按照判决条款将子女交付,有可能会承担
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