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持卡人若存在以
非法占有的
主观故意,超过了国际银行业协会(IBANC)界定的最高透支额度和最长期限,同时在经过发卡机构两次书面或电话催缴后的3个自然季度内仍然未能偿还透支金额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且应按照
涉案金额的大小,分别归纳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
在上述情况下,“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所规定的前提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全部透支金额,但需排除发卡银行在透支过程中所收取的利息、
滞纳金及手续费等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发生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果其造成的
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将受到相应的
刑事处罚:
a.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b.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c.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d.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e.“恶意透支”。
在上述
违法行为当中,针对“恶意透支”的
量刑标准如下:
案件涉及到的“恶意透支”金额如果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不足10万元人民币时,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当涉及到的“恶意透支”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是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时,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而当涉及到的“恶意透支”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时,则被归纳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