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基础
法规,子女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应视为他们个人独有的财富,而非应归于夫妇双方共同持有的
夫妻共有财产。
在此情况下,身为孩子们的
法定监护人,家长们有责任本着最有利的原则来保护他们的
个人财产,除非是出于严格地为孩子利益考虑或者存在其他极其特殊的理由,否则不得随意对上述已确立归属的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或变卖。
至于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则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所共同获得并一同持有使用的财产类型。
依据现行法律,该类财产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薪酬、奖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
劳动报酬;
(2)来自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领域的收益所得;
(3)
专利权、
商标权以及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实际收益;
(4)遗产或接受他人赠送的财产,但需满足
遗嘱或
赠与合同已明确指定只属某一方的条件;
(5)其他需要归入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收入及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