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持卡人若是存在
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过了预先设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且发卡银行已经就此发出过两次
催收通知之后,经过了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偿还欠款,那么就可以被定义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标准,若涉及到的金额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视为"
数额较大";
若数值大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则应定义为"
数额巨大";
而当透支的数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就可划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在上述限定的情形中,持卡人拒绝还款或尚未完成还款部分的金额总数。
这个数值并不包括复利、
逾期利息、
滞纳金、邮寄费用等发卡银行所收取的款项。
2.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存在任何一种情况的
信用卡诈骗活动,其涉及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都将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也需要承担至少两万元以上至最大限度不超过二十万元的
罚金;
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需支付至少五万元以上至最高为五十万元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特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也要承担五万元以上至最大限度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金,乃至还可能被面临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
刑罚。
就此而言,其中列举出的各种情形包括:
(a)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通过
虚假身份证明获得批准的信用卡;
(b)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