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尽量减小可能面临的财务、信誉及法律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务必确保与所合作银行之间的沟通渠道顺畅无阻。
2.切勿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套现或互相借贷行为。
3.请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尽可能积极且持续地偿还借款本息(若负债程度较轻,可以优先
偿还贷款本金)。
4.关于剩余未还利息金额,如银行坚持按原始
逾期本金进行计息,您有权选择拒绝支付并请求银行以剩余本金作为基础重新
计算利息。
5.若不幸遭遇银行提
起诉讼,请您积极面对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努力寻求双方之间达成
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当然,对于那些采取不当
催收手段的机构或个人,我们将坚决追究他们的
违法犯罪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