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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能不能改成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各类刑事罪犯,在执行相应刑罚的过程中,若其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能够展现出真诚地悔悟及明显的业绩表现,即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话,是可以考虑予以适当减轻刑罚的;
然而,若能满足以下所列举六项重大立功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绝对有资格获得减轻刑罚: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成功揭露并如实上报狱内与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
(3)在科技领域有重要的发明创造或是取得重大变革性的技术突破;
(4)在日常生活或者生产过程中,奋不顾身地救助他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优异;
(6)对于国家和整个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减轻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能低于以下三个部分的任意规定:
(1)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绝对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而那些被判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达到十三年;
(3)对于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且受禁闭约束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禁闭期满之后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由无期徒刑减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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