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幼龄期的树木,其征收标准(根据树种进行区分)为30-50元人民币/每棵,且每个农业用地单位(即每亩或公顷)中种植该种类树木的数量上限不得超过220棵;
对于初结果期的树木,具体征收标准则为80-300元人民币/每棵,在同一个农业用地单位内种植数量也不得超过120棵;
至于成果期和完全衰朽期的树木,它们的征收标准分别是300-500元人民币/每棵和260-120元人民币/棵,同时每个农业用地单位的种植数量不能超过80棵和30棵,针对这些细节性问题,我们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更加细致的咨询。
需要指出的是,制定农业用地征收区片综合价格时,应当全面结合考虑到土地原有功能、土地资源品质状况,土地生产价值,土地区域特点,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区域内人口增长速度以及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等诸多复杂多元的因素。
为了保证及时反映农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适应区域经济变化趋势,这类综合价格必须至少每隔三年调整一次甚至更频繁,以实现对农业用地征收制度的适时更新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