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剥夺犯罪人/犯人短暂人身自由之刑,主要是指将其束缚拘禁于接近律动的场所,同时行强制劳动之刑罚。
2、关于拘役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为一个自然月到六个自然月之间。
在该期限内,被判处在拘役的犯罪人员,如果表现良好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每隔一段时间回家休养一两天的福利待遇;
而在此基础上,若有参与劳动的行为,亦可相应地获得适当的报酬。
3、关于拘役刑的具体刑期,其开始时间应自判决生效并执行之日起算;
然而,如果该刑罚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拘禁处理的话,那么每一天的拘押都可折算为徒刑一天。《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