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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营损失拆迁补偿标准

1.在涉及有合法营业资质的商业建筑物拆迁项目中,考虑到经营者所遭受的各类经济损失,譬如房产价值的损失,营运收入的减少,设备器具搬迁和破损的补偿等等,都应作为重要补偿项目予以评估与安置;
2.在实践操作层面,只要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便有权享有在拆迁过程中的合理补偿待遇;
3.当依照正常营业收入为基准来计算补偿金额时,应当保障实际经营人获得足够的经营损失赔偿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加速,农村土地在不断地被征用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就显得尤为关键。
征收了农村居民依赖生活的土地,就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权益。
由于农村土地类别众多,所以土地补偿的标准亦有所差异。
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以及广播电视线等问题,这就需根据实际状况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投资预算方案,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之中进行审批。
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生产经营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应该根据该房屋在被征收之前的收益水平,以及企业的停工停产期限等具体参数综合决定。
总体而言,具体的实施细则应由各地的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自行制订。
在具体的补偿方式上,既可采取货币补偿手段,也可以通过返还房屋所有权的形式进行替代性补偿,或者选择采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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