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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施、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的情形是什么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公共设备及器具装置的搁置板块、垂吊部件因为脱落或者坠落而对第三者带来了损害,若该建设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是使用者无法有效证明自身并无过失行为,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对受害方进行赔付之后,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人存在,那么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则有权向这些责任人提出追偿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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