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条款,当遇到交通事故并涉及
医疗费用的问题时,首要步骤便是由负责交通管理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全面且精确的判定。
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规则的不同,相关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将会在其所规定的第三
责任人赔偿限额之内展开相应的赔偿事宜。
而倘若超过了这个赔偿范围,则将由待定责任方依据
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补足。
在这其中,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待定责任方都需要对医疗费用、
误工费以及住院期间的
护理费用、伙食费用、
交通费用给予相应的赔偿。
另外,如果不幸导致了
伤残现象,则需在通过
伤残鉴定之后,参考
伤残级别来决定并赔偿
伤残赔偿金。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
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接受医疗或试图转院进行医治所实际产生的全部交通费用。
当这些受害者承受了伤害之后,他们往往需要前往
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且在治疗过程中还有可能需要面临转院的情形,从而导致额外的交通费用支出。
对于
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从
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该相应的
赔偿义务人必须要对此负责并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