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按揭房产能否再次作为
担保抵押品的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同一房地产仅允许设立两个及以上的
抵押权。
在这种情况下,
抵押人必须向
抵押权人详细告知已设定的所有抵押情况。
同时,抵押人所担保的总债权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
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在抵押房地产完成抵押手续之后,若该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高于所
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则这部分剩余价值是可以再次进行抵押的,但是,再次抵押的金额仍然不能超过剩余价值。
此外,第十条还规定,如果以两处或以上的房地产共同设定同一抵押权,那么这些房地产都应被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除非抵押
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