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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或团体伪造信用卡并用于非法活动时,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首先是伪造信用卡数量达到五张但不足二十五张;
其次是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与透支额度单独或共计达到了二十万元但未满一百万元人民币;
再者是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数量超过了五十张但低于二百五十张;
最后是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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