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行为者在交通事故中致使
被害人遭受重大伤害后,若是明知即将到来的后果是被害人重伤若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援则难以挽回生命,深陷
犯罪之网的他们抱着侥幸心理或者放任局面发展,选择逃离现场,由此引发的被害人因未得及时医治最终不幸离世的状况,这无疑是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最好的诠释。
(2)当驾驶人员面对被害人挂附在车上的情况时,肇事人明知继续前行将会给
受害人带来致命的危险,然而为了逃避罪责依旧选择开车逃跑并拖挂着受害人,结果导致受害人身亡;
在另一个方面,肇事
行为人明知如果不能迅速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急救就会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是他们将受伤的被害人转移到了难被人察觉的地方藏匿或者
抛尸,造成了被害人因为没有足够时间的医治而失去宝贵生命的悲剧。
这些行为都使得以上两例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