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安然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催促
追讨款项的行为属于合理范畴,并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
法规,其性质更倾向于业务合作关系。
对于
信用卡拖欠的用户而言,必须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若不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援引《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阐释:
根据该文件第六条明文指出,持卡人如果怀揣
非法占有资金的意图,故意透支超过核准额度或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之后仍然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并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处理的话,便可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涉嫌恶意透支的金额,应设定为持卡人在前述条款限定范围内拒不还款或者尚未归还的总金额。
其中并不包含由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十余种
信用卡诈骗罪所得
刑责的情形,其中包括使用
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使用期满作废的信用卡,以及通过复制盗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
欺诈。
根据实际
犯罪程度的不同,
量刑标准将会有所差别,包括
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罚款等不同形式的
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