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的
当事人,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并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那么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将会尊重当事人及其所
赡养的家人的生活需要,不会强制搬离他们所有生活中的家具、日常用品和必备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必备的衣物、家具、烹饪器具、餐具以及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等。
然而,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物品,则有可能会被强制搬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至六款
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