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罪犯能够秉持高度认真的态度来
严格执行监狱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参加各类教育改造活动,以及确切展现出深刻的忏悔及改过自新的决心,抑或有任何形式的
立功事迹,都可考虑对其进行相应的
减刑。
然而,若罪犯拥有
重大立功表现,无疑应给予更为积极的减刑。
此外,在判处
有期徒刑并经过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限不得低于期限总长的二分之一。
对于判处年限为三年的有期徒刑而言,其最多只能获得一年六个月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