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
诈骗金额达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相应视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事犯罪范畴。
各省级、副省级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按照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法律条款,共同研究和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同时,对于诈骗行为尚未成功,但目标标的较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理应被判定有罪并予以
处罚。
例如,通过发送大量短信、拨打大量电话或使用网络等现代电信科技手段,以不特定多数人为诈骗目标,虽然具体诈骗数额难以查明,但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便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诈骗罪(未遂)进行判罚:
首先,累计发送诈骗信息达五千条以上;
其次,累计拨打诈骗电话超过五百人次;
最后,
诈骗手段及其影响极为恶劣且危害性严重。
若上述情节涉及的数量大幅度超出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法极其恶劣、危害程度极度严重,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依据诈骗罪(未遂)进行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