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程序中,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确定与裁决,应依据下述明确的原则及适当的方式进行:
首先,夫妻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共识;
其次,若经努力仍未能取得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合理原则进行宣判:
其一,不满两岁的子女。
通常情况下,年纪尚不足两周岁的孩子,其
抚养权将被授予其母亲;
其二,年龄处于两岁至八岁之间的子女。
对于年龄介于两周年以上、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若父亲和母亲均主张实现孩子的
监护权,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作为判断标准:
1)已实施绝育手术或由于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无法产生生殖能力的一方;
2)孩子跟随另一方较长时间,然而,孩子所处的生活环境改变后可能会对他们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3)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拥有其他子女的条件等。
其三,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
当未成年子女达到八周岁之后,如果父母就监护权问题产生分歧,法院一般应尊重并考虑该子女的个人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