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罪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频繁透支导致积少成多的情况,即在未充分考虑个人财务状况的前提下进行过度消费,直至
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范围,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法偿付的困境。
(2)循环透支型,即通过不断刷卡来获取资金,但这种方式往往会导致债务累积,难以承受。
(3)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这是一种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进行套现,以便于资金周转的做法。
然而,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或是资金链断裂,便可能无法按时偿还欠款。
(4)
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这是一种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记录来套取现金的
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