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
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并非仅仅是取得
抚养权,更主要的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即有权申请法院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利归属: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养育责任;
又或者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应有的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以及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