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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在本案中,次承租人所代付的租金与违约罚款,可被视作为对自身应向原始租赁方交付的租金的偿还;
至于费超出其应支付租金范围之外的金额,余下部分则可被视为由次承租人欠需向原始租赁方追索。
其次,若承租人已成功租赁该物业,那么他有权重新分配物业并将其再租赁予他人(即次承租人),然而,在进行再次租赁时需得到原始租赁方的明确许可。
在此种情况下,次承租人作为承租人的直接附庸,依法享有一定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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