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纠纷中,关于
子女抚养权和
房产归属的问题,需要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若仍无法达成共识,便可寻求法院的帮助。
第一,对于尚不足两岁之婴儿,原则上由其母亲承担
抚养义务。
若已过两周岁年纪,父母在担任孩子
监护人和
抚养责任人这一重要事项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结合可能有助于保障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做出最终判决。
另外,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务必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和选择。
其次,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共同所有的房产,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磋商解决,如无法达成理想结果,可上诉至法院。
人
民法院将依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公平处置:
(1)双方均要求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且愿意竞相出价购买者,法庭将予以认可;
(2)如仅一方主张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主办机关将根据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全面评估,为此类要求提供支持的一方将被强制要求对另一方提供等额的
经济补偿;
(3)当双方都放弃主张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时,该争议房产将索性进行司法拍卖,所获取的资金则会严格按照各方的书面申请进行合理分割。
2.如果该房产系由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或部分首付款,而后在婚后使用夫妻两人的
共有财产进行
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
离婚之时,通常将此房产视为
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财产。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家庭共同负担的
银行贷款以及与此相关的房产增值部分则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
诉讼结束后,将由房产的原始所有者向其配偶进行适当的
赔偿。
3.假如某房产原本属于其中一方的
婚前财产,在婚姻稳固期间却不曾加上配偶的姓名,那么在进入
离婚程序之后,此房产将不能作为对方的法律权益加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