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考察期限自判决被确认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判处
拘役的罪犯来说,其缓刑的考察期限应当以原判决所定之
刑罚的基础上向上增加一年以内,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缓刑的考察期限则应在原判决所定之刑罚的基础上向上增加五年以内,但同样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的考察期限,自判决被确认为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