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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罪名的法定裁量标准规定为,对行为人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是管控处罚
非法携带弹药至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将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追加刑事诉讼指控:
首先,行为者携带枪支单支以上,或者携带包括地雷、手雷等有杀伤力的弹药数量在一枚以上;
其次,携带一套以上的爆炸机构;
再次,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总重量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超过一千克、雷管超二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长度超过二十米,或者虽然没有达到这些数量要求,但是拒绝交出的;
第四,在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了由持有的弹药和爆炸物引起的爆炸或燃烧现象,尚未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
第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尽管没达到这个数量指标,但拒绝交出或者用作非法目的还未能构成其他犯罪的;
最后,携带的危险物品如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在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泄露、抛洒,尚未引发重大事故的;
以及其他严重性质的情况也将受到立案追责。《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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