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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担保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债权人在未经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转让,这样的行为对保证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相反,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曾就禁止债权转让达成过书面协议,那么债权方若无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进行债权转让,此时保证人对新的债权接收者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即使债权人在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债务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转移,保证人也有权对未经其同意而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在此之前已经另行达成了其他的约定。
此外,当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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