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其审结期限应控制在受理之后两个月之内进行宣判,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若遇到可能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者,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审结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达三个月时间。
而因特殊情况,还需进一步延长审结期限者,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