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律文所载明者,对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及相关
罪名亦有所涉及。
其对有以下各情形之e,均应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另需判决缴纳两万人民币至二十万不等的
罚金;
若
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带缴纳五万人民币至五十万不等的罚金;
倘若
犯罪情节严重至极,例如
数额特别巨大等,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附带缴纳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至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具体内涵与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经过期或者宣告失效的信用卡;
紧接着,冒充他人使用信用卡;
最后,恶意透支。
尤其强调恶意透支这一行为,是指持有人在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的情况下,且在经过发卡行多次
催收之后,依然没有归还,这种情况就符合了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范畴。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行为,并将盗得的信用卡加以使用,那么他将按照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
量刑和审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