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使用未经核准制作或仿制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
或者利用
虚假身份证件获取信用卡并使用;
(二)故意使用已过
有效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有意超出国家规定的消费额度以及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书面
催收却仍未如期清偿欠款的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严重
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