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不能继续实行
防卫权的原因在于,防卫时需考虑到不法侵害的实际情形。
倘若不法侵害行为已得到制止或是
当事人已丧失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能力及条件,如已实现
犯罪或中途放弃犯罪,亦或是已被有效阻止,这些情况均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再符合
正当防卫所需的时间条件,因此,便无法再行实施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