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真实
身份证明而制造
虚假的身份证件来申请信用卡进行额度套现等
违法行为;
(2)未经授权便使用已经失效或过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3)未经许可盗用、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4)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利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提现,即使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信用卡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归还所欠款项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视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为严重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