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毫无疑问,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或集体,然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和规定的程序,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拥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都有可能被征收。
2、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事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必须首先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的全面调查,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然后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为期至少三十天的公示,以便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宝贵意见。
4、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能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无旁贷地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