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父母如有为双方购置房产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那么这笔资助理应被视为对于他们各自子女个人的
赠予行为,除非此举遭受到了明文规定的排除。
然而,当婚姻缔结之后,若双方父母仍然为他们购置房产提供资金支持,则应当根据双方间的约定进行裁决;
如果未曾事先约定或未有明确约定之时,这些资金应该归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