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
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享有直接审判权并予以受理的
刑事案件。
然而,在
自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因缺乏充分的
证据而导致
自诉撤销的情况下,除非因
证据不足而
撤诉外,
自诉人在撤诉之后,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再次提
起诉讼的,将不被人民法院所接受。
然而对于因证据不足而通过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自诉人能够提供新的、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那么他可以再次提起
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已经
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
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
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
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
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
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作出的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