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群体性争执
纠纷过程中所致使的无辜第三者受到伤害,理应承担对其进行以下各项费用的
赔偿责任:
即,
赔偿受害人所涉及到的
医疗费用、因本次受伤而产生的
误工费用、照料护理上所需支付之费用、外出或者
上下班途中所产生的相关
交通费用以及其需要额外补充的营养费用。
关于医疗费用部分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由合法
医疗机构开具并确认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各类收据文书,再综合考虑病史记录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佐证,从而形成具体的费用确定结果。
另外,对于误工费的额度则需根据受害者误工的具体时长及其正常收入水平来进行核算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