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背景下,应同时履行的一方在拥有
证据表明相对方无法于同一时间履行或未能依约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保留自身的支付义务,而这便是所谓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两造之间存在相互负有的
债务关系且并未明确排列履行顺序时,双方需共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互相进行即时履行。
任何一方在其对方尚未完成支付义务的前提之下,享有拒绝对方提出履行请求的合法权利;
同时,在对方履行债务结果未能达到约定的要求时,该方可据此权利对对应的履行请求予以拒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